辩论一
甲:若是显色,遍是红色。
乙:不遍。若是显色,不周遍是红色。
甲:若是显色,应周遍是红色,无不周遍之过失故。
乙:若是显色,不周遍是红色之过失无,因不成。
甲:说。
乙:宝生佛之显色有法。
辩论二
甲:若是显色,遍是红色。
乙:遍。若是显色,遍是红色。
甲:宝生佛之显色有法,应是红色,是显色故,已许此遍。
乙:宝生佛之显色是显色,因不成。
甲:宝生佛之显色有法,应是显色,是白色故。
乙:宝生佛之显色是白色,因不成。
甲:宝生佛之显色有法,应是白色,与宝生佛之显色是一故。
乙:承许,宝生佛之显色是白色。
甲:宝生佛之显色有法,应是显色,是白色故。已许此因。
乙:承许,宝生佛之显色是显色。
甲:宝生佛之显色有法,应是红色,是显色故。已许此因、已许此遍。
乙:承许,宝生佛之显色是红色。 根本许。
甲:宝生佛之显色有法,应非红色,是白色故。
乙:不周遍,若是白色不周遍不是红色。
甲:应有遍,若是白色应周遍不是红色,白色与红色二者无同分故。
乙:白色与红色二者无同分,因不成。
甲:白色与红色二者应无同分,白色与红色二者相违故。
乙:承许,白色与红色二者应无同分。
甲:若是白色应周遍不是红色,白色与红色二者无同分故。已许此因。
乙:承许,若是白色周遍不是红色。
甲:宝生佛之显色有法,应非红色,是白色故。
乙:承许,宝生佛之显色,应非红色。
辩论三
甲:宝生佛之显色有法,应是红色,是显色故。
1、已许因(已经承许过:“宝生佛之显色是显色。”);
2、后陈(已经承许过:“ 宝生佛之显色是红色。“);
3、遍三者(已经承许过:“ 若是显色,遍是红色。”)
乙:不周遍,若是显色,不周遍是红色。
甲:若是显色,应周遍是红色,无不周遍过失故。
乙:无不周遍,因不成。
甲:说!
乙:宝生佛之显色有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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