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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述下列法相名词之正确涵义。一胜义、二世俗、三对法、四胜义对法、五胜义法、六法相法、七自性对法、八资粮对法、九方便对法、十世俗对法。 一、胜义 无漏、涅槃 “胜义”特指涅槃。因其“是善、是常”,且具有真实体性,故名为“胜”;有实体故名为“义”。即“胜”与“义”合称,指最极真实、不可破坏之法。
二、世俗 有漏的 指有为法,或依世间名言、假立而存在的法。其体性可被破坏,或以智慧分析后,其概念(觉)便不复存在(如瓶破为瓦,瓶觉即无)。与之相对,胜义则指分析后其体仍存者。在“对法”分类中,“世俗”也指能趋入胜义的有漏智慧与论典。 三、对法 梵语阿毗达磨。“对”指对向、对观;“法”指胜义法(涅槃)与法相法(四谛)。“对法”即能对向涅槃、能对观四谛的无漏净慧及其随行法。其核心体性是“净慧”(无漏择法),眷属为与慧相应的心心所等。 四、胜义对法指无漏五蕴(净慧及随行)。具体即见道、修道、无学道圣者相续中的无漏智慧,及其相应、俱有的受想行等随行法。因其体性无漏、能真实对向涅槃,故称“胜义”。 净慧随行,净慧就是无漏慧,随行就是净慧的眷属,慧相应心及受想等诸心所法。通摄五蕴。
五、胜义法 特指涅槃。与“胜义对法”不同:“胜义对法”是无漏有为法(净慧随行),“胜义法”是常、善的无为法。二者虽同具“胜义”之名,但所指体性有别。 六、法相法 指四圣谛(苦、集、灭、道)。因其能持自相、通于四谛境,为无漏慧所对观的对象,故称“法相法”。与“胜义法”(唯涅槃)相对,法相法范围更广,涵盖四谛理。 七、自性对法 净慧,指无漏慧本身。在对法之体性中,慧以“择法”为自性,能简择四谛,最为胜故,故独名“自性对法”。随行法(受想等)虽与慧俱起,但以慧为主,不名自性。 八、资粮对法 诸论、“论教”,《发智》、六足。
九、方便对法 有漏四慧,生得慧、闻慧、思慧、修慧。
十、世俗对法 从“非胜义体”角度名世俗。能得到无漏净慧的诸慧(生得慧、闻慧、思慧、修慧)及诸论(六足论+发智论),有漏法,为净慧资粮。
020 1.“俱舍”主要包含哪些内涵?
第一个是“摄”,摄了《发智》、六足胜义。
第二个是“依”,依《发智》、六足的内涵。 2 . 对法藏名是如何安立的?
摄彼胜义依彼故,此立对法俱舍名。
其一,约“摄持”义安立。 此论能够含摄、统收“对法论”(指《发智论》《六足论》等根本阿毗达磨论典)中的胜义妙理,因此称为“藏”。即“对法”属于所摄的根本论典,“藏”属于此《俱舍论》本身。有财释、持业释。
其二,约“所依”义安立。 此《俱舍论》是依据“对法论”而造,从彼引生,以彼为所依之处,犹如刀依于鞘。因此,所依的根本论典便成为此论的“藏”,此论全取彼名,故称“对法藏”。依主释。 综上,“俱舍”即“藏”义,而“对法藏”之名安立的依据,在于《俱舍论》对根本阿毗达磨胜义的含摄与所依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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