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帖最后由 慧觉 于 2026-10-13 16:20 编辑
1. 试述造论(《大毗婆沙》)七意。 一为饶益他故。二为破无明暗故。三为显无我像故。四为度生死河故。五为照契经等故。六为观察善等诸法故。七为显诸大论师。不倾动故。
2. 自相、共相的差别何在? 自相是诸法自身独有的、不与他法共通的体性;共相则是诸法之间共通、普遍的道理。 自相:法法各异,体性各别 自相(svalakṣaṇa),指某一法自身所具、不共他法的体相。例如:色以“变碍”为自相;受以“领纳”为自相;想以“取像”为自相;行以“造作”为自相;识以“了别”为自相。每一法都有其独特的体性,不能混淆。这种“各别”的体性,就是自相。在《俱舍论》中,五蕴、十二处、十八界等法门,首先都是就自相而安立的——因为若不分清各法的自相,就无法进一步谈其共相。 共相:诸法共通,普遍之理 共相(sāmānyalakṣaṇa),指诸法所共通的体性。例如:一切有为法皆以“无常”为共相;一切有漏法皆以“苦”为共相;一切法皆以“空”、“无我”为共相。共相不是某一法独有,而是普遍于某一类法乃至一切法。它是对诸法共通性质的概括,属于“理”的层面。 二者关系:不一不异,互为依待 自相与共相并非截然对立,而是:不一:自相是别,共相是总;自相是事,共相是理。若只有共相而无自相,则诸法混滥无别;若只有自相而无共相,则智慧无法从中提炼普遍真理。不异:共相并不离自相而独存。无常之理,正是从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识等各法的自相中观察而得。离自相别无共相,共相是自相之上所显的普遍性。 与“慧”的关系:由自相入共相 这正是《俱舍论》能“发智者明慧”的关键所在;慧(择法) 首先能于各法自相上如实了知——如色是色,受是受,不混淆。进而能于诸法共相上通达——如见一切色受想行识皆无常、皆苦、皆无我。最终,由自相的分别智,趣入共相的无分别智。《俱舍论》的体系,正是先建立精严的自相分别(如蕴、处、界各法之体性),再导向共相的观照(如四谛、二空)。没有自相的清晰,共相便成笼统;没有共相的提升,自相便成支离。二者相待,方能成就“明慧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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