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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9、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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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破救破什么救?

2、聚有合者是誰?什么体?
3、總破正設二救那二救?
宥德 | 2026-6-15 23:02:07 | 显示全部楼层
1、破救破什么救?
-------转救:聚色展轉亦無合義


2、聚有合者是誰?什么体?
------设能合者唯有极微,极微无合,故聚有合者,理不应成。

3、總破正設二救那二救?
-----1、聚色亦无合义;2、极微无合,无方分故

觉湘 | 2026-6-16 08:55:33 | 显示全部楼层
1、破救破什么救?
答:破救,就是破有部迦湿弥罗毗婆沙师的救。有部的救就是:极微无方分故无贴合: 聚合粗色有方分,可相合接触。

2、聚有合者是誰?什么体?
答:有部主张每一个极微都不能合,又说聚色是和合而成的,那么聚色是由什么和合而成的呢?极微本身没有合的,那么极微本身就是聚。
聚是能合,这个聚本身是极微,极微不能合,是哪个來成就聚能合的呢?体就是极微。

3、總破正設二救那二救?
答:二救指:正面的救、假設的救。
正面的救是:极微无方分故无贴合: 聚合粗色有方分,可相合接触。
假設的救是:指假设唯识以外的人说“聚色也不能合,它们只是展转、无间地挨着,叫做生,”这样子来救。

破正面的救是:“极微既无合,聚有合者誰?或相合不成,不由无方分。”极微合与不合,不是由于有方分无方分的原因。
破假設的救是:汝之聚色,既不相合,則不应说,以諸极微无方分故,极微无合。还是说极微合与不合,不是由于有方分无方分的原因。
宗乡 | 2026-6-16 09:05:39 | 显示全部楼层
49课
1、破救破什么救?
极微无方分故无合,离如前失;但聚合的粗色有方分,故可相合接触,堆成一个粗分的外境。

2、聚有合者是誰?什么体?
你说聚色有合,但你这个聚色是怎么来的,以何为体,除了极微还有谁能合成此聚色?离开了极微还有没此聚色?

3、總破正設二救那二救?
正救:世友尊者提出,极微是实有,但无方分,故不可合,离前极微相合仍有方分的过失,维护有部极微实有的根本。
设救:大德法救提出,极微之间不相合,但它是无间,假名相触。故仍可堆出粗色,且能解释色法有质碍。
初救:极微无方分,故不能合。但聚色有方分,故可以合。
转救:聚色展转亦不可合。

点评

随喜赞叹  发表于 2026-6-17 21:35
法舒 | 2026-6-16 10:22:47 | 显示全部楼层
本帖最后由 法舒 于 2026-6-16 10:37 编辑

第49课

1、破救破什么救?
(1)迦湿弥罗毗婆沙师为规避极微相合必有方分的过失,提出了极微无方分,但聚色有方分,故可以相合相触。
(2)唯识宗针对毗婆沙师的此一救义,以“极微既无合,聚有合者谁?”进入正式破斥极微实有不成立的辩论环节。

2、聚有合者是誰?什么体?
(1)有部的宗义是:极微是实有的不可再分的单位,聚色是依极微假立的,离开极微别无聚色。
由此,推导出聚合者的主体必然是极微。
(2)然而外人救难时提出极微无方分不相合,聚色有方分可以相合。唯识宗通过釜底抽薪式地追问,底层的实体的极微本身不能相合,聚色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结合的属性,没有部分的性质,整体决定是不能凭空产生的。

3、總破正設二救那二救?
(1)外人正救观点:认为极微无合,聚色是有方分可相合的。
     唯识宗以“极微既无合,聚有合者谁”破之:聚色依极微而假立,无独立自体,本体极微不能相合,聚色又从何而来?如果聚色体是极微,极微无合,聚色肯定也无合;若坚持聚色能相合,那么作为本体的极微也必然能相合。
     由此,外人此救被破。
(2)外人设救观点:临时补救,以“聚色展转亦无合义”规避过失。
     前面小乘认为极微无方分,故无相合;聚色有方分,故能相合,将有无方分作为能否相合的条件。但外人为救自宗,临时补救提出“若诸聚色展转但有无间生至,假名爲合,不相逼近,名无合者”,即合只是一种极微之间的现象,非实体接触。从而推导出,有无方分跟是否相合是没有必然关系的,那小乘立论的辩论因果逻辑就不存在。
综上,唯识宗关于极微的合与不合、有分与无分全部破完,可知心外实有的极微决定非有,一切是唯心所现。
如是 | 2026-6-16 12:29:43 | 显示全部楼层
本帖最后由 如是 于 2026-6-16 16:42 编辑


三组:慧名

1、破救破什么救?
答:有部师为了避免前说极微有方分的过失,转救说:极微是无方分的不能合,而粗色是有方分的可以相触而合。

2、聚有合者是誰?什么体?
答:极微既然没有合,那极微本身就是聚,这个极微就是聚的体。

3、總破正設二救那二救?
答:正救是:“极微无方分没有合,聚色有方分可以合”;设救是:“聚色有方分也没有合,但展转有无间生,假名为合,不是真正的合”。
梵心 | 2026-6-16 12:41:34 | 显示全部楼层
1、破救破什么救?
此处破救,针对 迦湿弥罗毗婆沙师提出的补救观点进行破斥。
有部此前被唯识宗指出 “极微相合则成六分、极微同处则粗色不可见” 两大过失,于是立救义:极微无方分,因此彼此不能相合;只有聚合粗色有方分,能够相合,试图以此规避矛盾。本部分就是专门破除这套补救理论,证明 “极微不能相合,并非因为无方分”,其救义不能成立。

2、聚有合者是誰?什么体?
聚有合者是谁:这是唯识宗对有部的诘问。有部主张极微不能相合、聚合粗色可以相合,但粗色完全由极微聚集而成,并无独立于极微的实体。既然组成的极微无法相合,那就找不到能够实现 “相合” 的主体。
体:聚合粗色(聚色)的本体就是极微,聚色只是极微聚集显现的形态,没有另外的自体。

3、總破正設二救那二救?
“正设二救” 指有部前后提出的两种补救主张,论主一并加以驳斥:
第一救(正本救):有部观点。认为极微无方分,所以极微之间不会相合,以此避开 “极微相合则被分割为六分” 的过失。
第二救(转设救):有部被诘难后临时转计。改口称不仅极微无合,就连有方分的聚合粗色,同样也没有真实相合,仅以 “无间隙” 假名称作相合,试图再次化解矛盾。
论主指出:有方分的聚色尚且不能相合,直接证明 “能否相合” 与 “有无方分” 没有必然联系,两种救义全部存在逻辑矛盾,均不成立。








点评

随喜赞叹  发表于 2026-6-17 21:35
觉世 | 2026-6-16 19:23:28 | 显示全部楼层
1、破救破什么救?
答:前文论主针对对方相合、同处两层观点作了诘难,破掉了有部的观点。有部迦湿弥罗毗婆沙师又有新观点,区分极微与聚色:极微无方分、无贴合;聚合粗色有方分,可相合接触,以此规避论主前文所有诘难。
论主破救,指的就是这个极微无方分、无贴合;但是粗色是有方分、有贴合的,就是破这个观点,破这个救。

2、聚有合者是誰?什么体?
答:有部被破转救说虽然单个极微无和合,但众多极微形成的聚合粗色,是能够互相贴合、有和合作用的。
论主反问诘难:
能有相合作用的这个聚合粗色,离开极微之外,还有别的实体吗?
如果聚色没有脱离极微的独立体,那 “相合” 的功能只能是极微;
可你们前面又说极微自体本无和合,前后完全自相矛盾。

3、總破正設二救那二救?
答:一、正救:小乘论师最初直接立的救义:单个极微无方分、无贴合;但多微聚集形成的粗聚色,可以相合。这是对方第一重、直接的补救观点,是正救。
二、设救:正救被唯识方诘难攻破之后,对方再换角度建立的第二层补救说,是假设对方会提出的救难,名设救。
具体设救就是论主说:“若转救言:聚色展转亦无合义。”
这里的无合义关键理解述记这句话:“若诸聚色展转但有无间生至,假名为合,不相逼近,名无合者。”就是说聚色看似相合,并非极微同时紧贴逼近;只是极微展转次第、无间隔前后生起至一个地方,众生见连续相,假名说合,其实并无真实贴合,因此聚色亦可说“无合”。
窥基大师说:这套 “聚无合” 不是他们有部本来正统主张,只是临时假设出来的补救,故称 “此非正救,是设为救”。
华藏 | 2026-6-16 19:25:53 | 显示全部楼层

第49课思考题:
1:破救破什么救?
答:破救破外人救:极微无方分,粗色有方分。论中所说:设破转救。汝说极微既无合义,极微即聚,聚有合者,非微是谁。
2:聚有合者是谁,什么体?
答:若聚有合者唯是极微,聚色离开极微之后就没有了,极微就是它的体。
3:总破正破二救,那二救?
答:正救:极微无方分,粗色有方分。
设救:或相合不成,不同无方分。
言聚无合,是设为救。若诸聚色展转但有无间生至,假名为合,不相逼近,名无合者,彼师亦说。
宗清 | 2026-6-16 20:14:14 | 显示全部楼层
一、破救破什么救?
答:此处破救,针对 迦湿弥罗毗婆沙师提出的补救观点进行破斥。
有部此前被唯识宗指出 “极微相合则成六分、极微同处则粗色不可见” 两大过失,于是立救义:极微无方分,因此彼此不能相合;只有聚合粗色有方分,能够相合,试图以此规避矛盾。本部分就是专门破除这套补救理论,证明 “极微不能相合,并非因为无方分”,其救义不能成立。

二、聚有合者是誰?什么体?
答:这是唯识宗对有部的诘问。有部主张极微不能相合、聚合粗色可以相合,但粗色完全由极微聚集而成,并无独立于极微的实体。既然组成的极微无法相合,那就找不到能够实现 “相合” 的主体。
体:聚合粗色(聚色)的本体就是极微,聚色只是极微聚集显现的形态,没有另外的自体。

三、總破正設二救那二救?
答:正救:世友尊者提出,极微是实有,但无方分,故不可合,离前极微相合仍有方分的过失,维护有部极微实有的根本。
设救:大德法救提出,极微之间不相合,但它是无间,假名相触。故仍可堆出粗色,且能解释色法有质碍。
初救:极微无方分,故不能合。但聚色有方分,故可以合。
转救:聚色展转亦不可合。

点评

随喜赞叹  发表于 2026-6-17 21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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